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212號
債 權 人 東利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清逸
上列
債權人東利瀝青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李世龍間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東利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翔鴻工程行為
獨資商號,負責人為李世龍,請具狀更正債務
人為李世龍即翔鴻工程行。
三、請提出債務人李世龍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