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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212號 債 權 人 東利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逸 上列債權人東利瀝青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世龍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東利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翔鴻工程行為獨資商號,負責人為李世龍,請具狀更正債務   人為李世龍即翔鴻工程行。 三、請提出債務人李世龍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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