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4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進淵
債 務 人 旭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聖興
人
債 務 人 吳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壹拾參萬捌仟柒佰壹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
執行名義,而無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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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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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債 權 本 金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利 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號 │ (新臺幣) │ │ (年息%)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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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138,718元 │自民國106年7月31日起至│ 4.68 │自民國106年9月1日起至清償 │
│ │ │清償日止 │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左列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
│ │ │ │ │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約定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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