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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24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4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務 人 旭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聖興 人 債 務 人 吳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壹拾參萬捌仟柒佰壹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249號│ ├──┬───────────┬───────────┬───────┬─────────────┤ │ 編 │ 債 權 本 金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利  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號 │  (新臺幣)     │           │ (年息%)   │             │ │  │           │           │       │             │ ├──┼───────────┼───────────┼───────┼─────────────┤ │ 1 │3,138,718元      │自民國106年7月31日起至│  4.68   │自民國106年9月1日起至清償 │ │  │           │清償日止       │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           │           │       │按左列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 │  │           │           │       │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約定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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