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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39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90號 債 權 人 康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莉莉 債 務 人 黃佳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本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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