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752號
債 權 人 聯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承恩
代 理 人 張信鵬
上列
債權人聯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協毅科技有限公司
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聯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
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93,300元之計算式為何?(
聲請
狀所附銷貨明細表5項編號銷售金額小計之加總數與請求金
額不符,且因各筆之利息起算日不同,如各銷貨日期之貨款
已有部分清償,請依利息起算日之不同分別明列其請求金額
各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協毅科技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
定代理人謝易純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
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
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
聲請狀繕本9份,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