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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75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752號 債 權 人 聯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恩 代 理 人 張信鵬 債 務 人 協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易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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