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752號
債 權 人 聯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承恩
代 理 人 張信鵬
債 務 人 協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易純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
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
執行名義,而無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