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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雅喜美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梓聞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發票人公司正確名稱為何?(經查經濟部公司資料查   詢,無品秀「橡膠」股份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向銀行更   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後,陳報更正副本到院,並具狀說明   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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