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茂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美娟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票據號碼「AZ0000000」之支票,聲請人
非發票人
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係爭支票若已
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
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
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
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
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
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之代理人或
法定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
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