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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茂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票據號碼「AZ0000000」之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   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係爭支票若已   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   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   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   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   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之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   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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