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茂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美娟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
惟因聲請人
非發票人或受
款人,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該裁定於106年3月2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
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