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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茂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 款人,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該裁定於106年3月2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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