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柏華
上列
聲請人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黃淑華即林黃淑華
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
謄本。(他項權利部之
債務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
三、他項權利書記載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請提出清償期
業已屆至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