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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華 上列聲請人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淑華即林黃淑華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   謄本。(他項權利部之債務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 三、他項權利書記載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請提出清償期   業已屆至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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