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華 上列聲請人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淑華即林黃淑華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出支票二紙之發票日系爭抵押權擔保存續期間內所   簽發,故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難認定為本件之清償日期   。請釋明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何時屆清償期,並提出相關文件   ;如未約定清償期,是否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相對人   清償系爭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