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柏華
上列
聲請人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黃淑華即林黃淑華
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出支票二紙之
發票日非於
系爭抵押權擔保存續期間內所
簽發,故
退票理由單
所載之退票日
難認定為
本件之清償日期
。請釋明抵押權擔保之
債權何時屆清償期,並提出相關文件
;如未約定清償期,是否已依
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相對人
清償系爭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存證信函及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