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柏華
上列
聲請人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黃淑華即林黃淑華
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
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一、中載明「相對人於民國84年7月25
日向聲請人借款2,400萬元」,卻於106年9月15日提出之
陳
報狀附件
存證信函內載明「台端(即黃淑華)和配偶林明智
從民國84年至90年間,多次向本公司借款,金額高達2,000
萬元」,係難以該存證信函
所載之
債權與
系爭普通抵押權
擔
保債權係屬同一,亦
難認定是否已催告行使該債權。是請就
前開情形為敘明、補正或更正聲請狀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