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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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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峙良 上列聲請人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銘崎間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鄉○○段○○○○號、379-1地號土地及   同段10建號建物○○○鄉○○段○○○○號、1020地號土地及   同段153建號建物○○○鎮○○段柳子溝小段778-1地號土地   之最新第一類謄本。(相對人陳銘崎個人所有權部並含他項   權利部之債權人、債務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 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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