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峙良
上列
聲請人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陳銘崎間
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鄉○○段○○○○號、379-1地號土地及
同段10建號建物○○○鄉○○段○○○○號、1020地號土地及
同段153建號建物○○○鎮○○段柳子溝小段778-1地號土地
之最新第一類謄本。(相對人陳銘崎個人
所有權部並含他項
權利部之
債權人、
債務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
三、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