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峙良
相 對 人 陳銘崎
關 係 人 益誠紙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亭伶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條
之17
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債務人益誠紙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誠公
司)於民國101年1月起至102年12月間曾積欠
聲請人新台幣
(下同)10,241,486元之貨款,屆期未為給付,經聲請人催
討,益誠公司遂於104年間與聲請人簽立還款協議書,除約
定益誠公司應分48期攤還貨款外,由
第三人陳亭伶
暨相對人
陳銘崎擔任連帶
保證人,且相對人為
擔保益誠公司所負
上開
債務,於104年1月27日、同年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800萬元、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均為108年1月22日,清償日期均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相對人及益誠公司對聲請人現在
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惟益誠公司於支付數
期款項後,先於106年3月1日將期票抽回,
嗣於106年8月1日
發生存款餘額不足而跳票之情事,依還款協議書第4條約定
,若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
3,019,655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他項
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還款協議書、
退票理由單
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分別於106年10月2日、106年8月31日發函
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該通知分別於同年10月5日、同年9月4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在卷
可稽,相對人、關係人
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
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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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106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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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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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埔鹽鄉 │石埤 │ │379 │ │00 │05 │80.00 │580分之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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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埔鹽鄉 │石埤 │ │379-1 │ │00 │04 │30.00 │全部 │ │
├──┼───┼────┼────┼────┼────────┼─┼──┼──┼──────┼─────────┼──────┤
│003 │彰化縣│埔鹽鄉 │義和 │ │628 │ │00 │26 │18.00 │全部 │ │
├──┼───┼────┼────┼────┼────────┼─┼──┼──┼──────┼─────────┼──────┤
│004 │彰化縣│埔鹽鄉 │義和 │ │1020 │ │00 │14 │77.00 │全部 │ │
├──┴───┴────┴────┴────┴────────┴─┴──┴──┴──────┴─────────┴──────┤
│建物部分: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0 │彰化縣埔鹽鄉番│彰化縣埔鹽鄉石│1層加強磚造, │一層:60.59;騎樓16.43│ │全部 │ │
│ │ │金路1巷9號 │埤段379-1地號 │住家用 │;合計:77.0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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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53 │彰化縣埔鹽鄉成│彰化縣埔鹽鄉義│1層鋼骨造,農 │一層:30.25;合計:30.│ │全部 │ │
│ │ │功路2段220號 │和段628地號 │舍 │2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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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二林鎮 │萬興 │柳子溝 │778-1 │ │00 │34 │98.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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