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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高新電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卿 上列聲請人高新電鍍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振昇工業有限公司間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高新電鍍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出之4張本票,是否已向相對人提示?如已提示,係於   何年月日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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