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基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雨農
上列
聲請人基佑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騰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
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基佑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
經查,
本件系爭本票之發票人為騰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而
陳瀅晴僅為其
法定代理人,是請釋明將法定代理人陳瀅晴列
為相對人之依據為何?(若無依據,請具狀更正
聲請狀當事
人欄之相對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騰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陳瀅晴(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
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
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