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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1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基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雨農 上列聲請人基佑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騰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基佑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本件系爭本票之發票人為騰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而   陳瀅晴僅為其法定代理人,是請釋明將法定代理人陳瀅晴列   為相對人之依據為何?(若無依據,請具狀更正聲請狀當事   人欄之相對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騰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陳瀅晴(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   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   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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