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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1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基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雨農 相 對 人 騰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瀅晴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騰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簽發之 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騰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年6月9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282,8 57元,到期日為106年6月20日,詎屆期提示,未獲清償,爰 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另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 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又本票執票人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 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 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不調查實體關係。經查,聲請人 據以請求之本票,從形式觀之,發票人為騰瀠國際貿易有限 公司,相對人陳瀅晴之簽名係接續在騰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之下,然相對人陳瀅晴復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社會通 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其並非自為簽章於該本票上 ,自非發票人,是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陳瀅晴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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