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265號
聲 請 人 顧承翰
相 對 人 三信油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信南
相 對 人 陳益昌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
聲請人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9月6日
共同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0
00,000元,未載到
期日,
詎於106年7月6日提示,未獲清償
,
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
經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上並未約定利息利率,僅得依法定
利率計算利息,是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6計
算部份聲請人無
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
核與票據
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