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302號
聲 請 人 源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姲伶
相 對 人 陳竹幸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
聲
請人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年3月15日
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74,240
元,未載到
期日,
詎於106年7月4日提示,未獲清償,
爰提
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聲請人無
請求權,該部分
之請求,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
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