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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18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831號 聲 請 人 宏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豪 相 對 人 王邑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其中之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陸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年6月28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5,000 元,未載到期日於民國106年7月10日提示,尚有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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