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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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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18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樺  
相  對  人  KONGSUWAN WICHAI



上列當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本院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60年12月1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