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945號
聲 請 人 黃趙惠
相 對 人 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靜文
○ 號7樓之3
相 對 人 晉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勝素
○ 號7樓之3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靜文、張勝素共同簽發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相對人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晉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張靜文、張勝素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
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付款地在彰化縣,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於106年12月1日提示未獲付款,
爰
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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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 106年度司票字第19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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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備考 │
│ 號 │ │ (新 臺 幣) │ │ (提示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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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2年12月21日 │3,500,000元 │106年12月1日 │106年12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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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4年11月4日 │6,000,000元 │106年12月1日 │106年12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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