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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源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源 相 對 人 鄭峻嶸即巨揚工程行 相 對 人 楊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 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6%計算 106年度司票字第358號│ ├──┬───────┬──────┬──────┬───────┬──────┬─────┬──┤ │ 編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其中尚欠金額│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即提示日) │ │ │ ├──┼───────┼──────┼──────┼───────┼──────┼─────┼──┤ │001 │104年4月27日 │210,000元 │21,585元 │未載 │104年7月31日│WG0000000 │ │ ├──┼───────┼──────┼──────┼───────┼──────┼─────┼──┤ │002 │104年4月27日 │199,500元 │199,500元 │未載 │104年8月31日│WG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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