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源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振源
上列
聲請人源彰交通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呂國明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源彰交通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欄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332,472元,
與15張本票之加總金額新臺幣333,000元不符,請具狀釋明
正確之請求金額。
二、請提出相對人呂國明個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