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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源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源 上列聲請人源彰交通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呂國明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源彰交通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欄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332,472元,   與15張本票之加總金額新臺幣333,000元不符,請具狀釋明   正確之請求金額。 二、請提出相對人呂國明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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