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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繼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308號                   106年度司繼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何為今       何翼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何季儒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何季儒(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民國105年12月 28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彰化縣○ ○市○○里○○路○○○號)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何翼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 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凡被繼承人何季儒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權利。 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 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何季儒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何季儒之繼承人,因 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死亡,謹依民法第1156條規 定,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陳報法院,並 請准依同法第1157條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 出遺產清冊;又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 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 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民法第1148條 第2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 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下列各款事 項:(一)為陳報之繼承人。(二)報明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 應為報明之催告。(三)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四) 、法院;前項情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第1項公示催告應公 告之;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 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 其他方法公告之;第1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 有六個月以上;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 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前項六 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此為家事事件法第130條及第131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開具遺產清冊,提出戶籍謄本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 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 記謄本、立大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份資料表各 乙件及臺灣銀行等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共8件等為證,經核與 首揭規定相符,爰准予公示催告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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