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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源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旺泉 人 相 對 人 張賴碧 相 對 人 隆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世勳 人 相 對 人 林玉華       張惠美       張世忠       張世興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4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中之記載,關於相對人隆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費 用負擔比例欄「82/10117」應更正為「821/10117」。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 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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