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源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旺泉
人
相 對 人 張賴碧
相 對 人 隆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世勳
人
相 對 人 林玉華
張惠美
張世忠
張世興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4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中之記載,關於相對人隆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費
用負擔比例欄「82/10117」應更正為「821/10117」。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
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準用第232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