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聚泰環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文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豪機電有限公司之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2,531元,應徵
裁判
費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7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