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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8號 原   告 隆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錫文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楊小慧 被   告 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錦銓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王將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7號給付工 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