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彰化鍊
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麗純
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
律師
被 告 皇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周月卿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36號給付
承攬報
酬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
建上字第36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