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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彰化鍊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麗純 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律師 被   告 皇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周月卿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36號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 建上字第36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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