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4號
被
上訴人即
附帶
上訴人 成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福成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
律師
上列
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聯航貿易有限公司間
損
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
105年度彰簡字第4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第
二審
裁判費。查附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審為其不利判決部分,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規定
,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