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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4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成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成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聯航貿易有限公司間損 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 105年度彰簡字第4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附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審為其不利判決部分,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規定 ,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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