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鉅泰農產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秋紅
上列原告與
被告等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及第2項請求命為給付之被告不同,
惟係不真正連帶之請求,其中一人清償之部分,他被告即
免除該
部分清償責任,又兩者間請求之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170,
49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