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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鉅泰農產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及第2項請求命為給付之被告不同, 係不真正連帶之請求,其中一人清償之部分,他被告即免除該 部分清償責任,又兩者間請求之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170, 49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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