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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彤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耀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183,400元【計算式:( 1737地號土地面積3144平方公尺×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200元 )+144建號房屋現值1,97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45,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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