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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告 象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楚山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彰銘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407,38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4,7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4,259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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