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華友聯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陸炤文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原告因請求歸還先行墊付開發成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彰化縣政
府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
,995,818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36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3,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