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一路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榮貴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07,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