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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   告 官大雙即智誠科技工作室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久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黃長沙發支付命令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663,39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77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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