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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賴錫堅 原   告 李秀英 原   告 謝素雲 原   告 陳山田 原   告 洪婉萍 原   告 王靜娟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顧明津應給付及第2項請 求被告顧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惟係不真正連帶之請 求,其中一人清償之部分,其餘被告即免除該部分清償責任,又 兩者間請求之金額均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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