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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告 彤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耀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163,400元(計算式: 1737土地面積3144平方公尺×106年土地公告現值4200元+門牌 號碼彰化縣○○鄉○○街○○○巷○○號房屋現值0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5,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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