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 告 迦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火來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奈菲兒生醫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4
3,008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