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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美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月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先行調解,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431,4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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