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大切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漢清
被
上訴人 洪仲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明文。
二、
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1
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並於106年8月
22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
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故本件上
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