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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大切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清 被上訴人  洪仲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明文。 二、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1 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並於106年8月 22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 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故本件上 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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