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六星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黄進財
送達代收人 吳榮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任石材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7萬5455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逕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如有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得聲明
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