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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0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9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顧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代及反 顧明津 ○○○         0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錫堅等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應註明係本訴或反訴上訴 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 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