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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47號 原   告 元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 原   告 王志菖       李鳳嬌       林明振       商游鴦       捷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商玉枝 原   告 曾國泰       廖珮均       劉化純       劉黛妤       劉鎧毅       蔡霄       鄭立忱       鄭資頤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       商玉枝 原   告 鄭麗娟       鄭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田尾鄉十甲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間請 求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 日內,以補正狀(並附繕本或影本),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有關聲明請求「   一、被告應將有關原告土地分配等決議,應予撤銷」,究竟   是指何時、哪一次決議的哪些內容,訴請撤銷?此項聲明並   不明確,請予補正,並檢附相關證據。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有關聲明請求「   二、被告應依協議重新分配面積及位置予原告」,究竟是指   哪一次協議的哪些內容,而為分配?此項聲明並不明確,請   予補正,並表明此項聲明所依據之訴訟標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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