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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47號 原   告 元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 原   告 王志菖       李鳳嬌       林明振       商游鴦       捷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商玉枝 原   告 曾國泰       廖珮均       劉化純       劉黛妤       劉鎧毅       蔡霄       鄭立忱       鄭資頤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       商玉枝 原   告 鄭麗娟       鄭麗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被   告 彰化縣田尾鄉十甲自辦市○○○區○○○ 法定代理人 侯傑中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胡陞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兩造聲請閱卷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兩造閱覽、抄錄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47號卷宗,以及卷宗 所附之彰化縣田尾鄉十甲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 全一冊(除地主及第三人住址之個人資料以外)、彰化縣田尾鄉 十甲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計算表全一冊。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卷內文書涉及當 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聲請,有致其受重大 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之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就與 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 大損害之虞,必要時,得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亦為民事訴 訟法第344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經本院依 原告聲請,向彰化縣政府調閱田尾鄉十甲自辦市地重劃區之 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簡稱A冊)、土地分配計算表(簡 稱B冊),本院審酌上開A冊、B冊,其中A冊內容,有地主及 第三人住址之個人資料,且此與本件訴訟無關,若准許兩造 閱覽、抄錄,恐將致地主及第三人之地址個人資料曝露而致 遭受重大損害,認兩造聲請閱覽上開卷宗(含A冊、B冊) 全部之請求,A冊當中地主及第三人住址之個人資料,應予 限制,故以立可帶除去(予以遮蔽),不在提供閱覽抄錄之 內。本院依兩造之聲請,並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件限制閱覽抄錄部分之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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