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7號
原 告 豐禾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錠銘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
律師
江瑋平律師
被 告 長泓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重義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