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7號
上 訴 人 長泓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重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禾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
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4,000
元,應徵
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