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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7號 上 訴 人 長泓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重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禾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 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4,000 元,應徵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