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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8號 上 訴 人 洹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益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