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19號
上 訴 人 典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菽韻
被
上訴人 紀健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039,100元(參本院卷第20頁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