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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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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19號 上 訴 人 典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菽韻 被上訴人  紀健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039,100元(參本院卷第20頁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