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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3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320號 原   告 迦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火來 訴訟代理人 丁雅筑 被   告 奈菲兒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丁欽 訴訟代理人 蕭銘均       林豪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肆萬參仟零捌元,及自民國106年1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分別於民國106年5月9、18、24日及6月13日向原告訂購 如附表所示之貨品,貨款總計新台幣(下同)543,008元。 原告已依約交付上開貨品,並經被告收受,又雙方約定貨款 至遲須於貨到當月後之3個月內付清。詎清償期屆至,被告 未為給付,原告多次追討仍未獲置理。爰依買賣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43,008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陳稱: 被告公司前經營團隊經營不善虧空達數千萬元,希望可以分 期償還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三、原告主張上揭之事實,業據提出採購單、銷貨單、貨運簽收 單、統一發票、存證信函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 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543, 00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6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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