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320號
原 告 迦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火來
訴訟代理人 丁雅筑
被 告 奈菲兒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丁欽
訴訟代理人 蕭銘均
林豪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6日
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肆萬參仟零捌元,及自民國106年1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分別於民國106年5月9、18、24日及6月13日向原告訂購
如附表所示之貨品,貨款總計新台幣(下同)543,008元。
原告已依約交付
上開貨品,並經被告收受,又雙方約定貨款
至遲須於貨到當月後之3個月內付清。
詎清償期屆至,被告
未為給付,原告多次追討仍未獲置理。
爰依買賣
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43,008元,及自
支付命
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陳稱:
被告公司前經營團隊經營不善虧空達數千萬元,希望可以分
期償還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三、原告主張
上揭之事實,
業據提出採購單、銷貨單、貨運簽收
單、統一發票、
存證信函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
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543,
00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6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