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紀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俊星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蓁禾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113元,應徵
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于淑真